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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》12月1日起施行

时间:  来源: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厅  作者:佚名   点击:

  9月29日上午,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的出台,为完善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、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
  《条例》共7章67条,包括总则、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、公共文化服务提供、社会参与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内容,是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全局性、综合性、基础性法律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遵循“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社会参与、面向基层、共建共享”的原则,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、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等的职责作了细化,明确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,细化了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具体措施。

  《条例》充分考虑我省民族地区、革命老区、边远地区、欠发达地区的实际,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、产品和服务供给等方面设置针对性条款;对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、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,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提出了具体规定;坚持实践基础,将公共文化机构错时延时服务、传统节日重大群众文化活动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“县招乡用”等经验固化为法规规定,并明确将传承弘扬古蜀文明、巴蜀文化、藏羌彝文化,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等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。

  针对促进文旅融合、疫情防控常态化、人口老龄化、推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、义务教育阶段“双减”等新情况,《条例》提出了为未成年人、老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等相关规定,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适用性、精准性和针对性。


原文链接:http://wlt.sc.gov.cn/scwlt/wlyw/2021/9/30/3395344932424412a33e7d0ac3890c7a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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